为确保“两个责任”落实见效,临沭县出台《临沭县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做到适用对象、追责原则、启动条件、实施程序、追责方式“五明确”,促进“一案双查”规范化、制度化。
明确适用对象。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纳入“一案双查”,最大限度扩大范围,确保应纳尽纳。
明确追责原则。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严重的镇街、部门单位,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分级负责的原则,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追究责任过程中,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原则上从当事人立案调查时倒查三年。
明确启动条件。结合“为官不为,为政不廉”等相关情形,规定具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四风”典型案件、“庸、懒、散”问题严重、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4种情形的,启动“一案双查”,追责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明确实施程序。“一案双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报告同级党(工)委,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启动“一案双查”;需要追究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查清有关问题后,及时上报相关案件材料并提出启动“一案双查”工作建议。
明确追责方式。根据具体情节,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运用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岗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9种追责方式;对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和程序予以改组或解散处理。同时,对于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