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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25条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1-14

针对全省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省财政厅出台严肃财经纪律25条规定,着力整饬财经秩序。

  在组织收入方面,各级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通过财政垫付税款等形式虚增收入;对非税收入不得拖延滞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越权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在支出管理方面,加大审核力度,防止虚报伪造资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不得超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在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所有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标准采购;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不得对非预算单位、企业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报表;严肃纠正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处理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责任追究。(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