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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查办新型腐败案件的难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4-04-15

    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难点,腐败手段日趋科技化、隐蔽化、复杂化。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当如何应对?
  近年来,山东省纪委查处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新型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提出了新挑战。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存在两大难点:一是这些案件在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出现变异,加大了调查难度;二是现有法律资源不足,给案件的定性带来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山东省纪委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困难的对策建议,形成如下报告——
  查办新型腐败案件在案件构成要件方面的难点
  主体方面:绕过身份,利用“隐身术”与“障眼法”幕后搞权钱交易。
  由于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的权钱交易,因此,“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就成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时极力隐藏和绕过的“坎儿”。为此,他们便使用“障眼法”、“隐身术”等手段瞒天过海,在幕后通过亲属或其他代理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受贿,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以“与自己无关”、“未利用职务之便”等理由为自己开脱。如孔某某受贿案中,孔某某自己不出面,与行贿人也不认识,却在幕后利用职务之便对某单位的招投标进行干预,达到目的后,再由其子出面收受他人巨额现金。在纪委工作人员与孔某某谈话时,他坚决不承认收受钱财的错误性质,辩解是孩子的中介收入,与自己无关。
  客体方面:混淆财产的性质和所有权。
  为了混淆非法所得财产的性质,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多次转移的方式,妄图通过复杂的转让过程,掩饰财产的真实来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有的违纪违法行为人先利用职务之便让合法权利人以合法的形式低价购买其所管理的公共资产如房产等,然后由合法权利人采取其他方式回报该国家工作人员;也有的违纪违法行为人通过多次注册公司、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公共资产转移到自己实际控股的公司。
  客观方面:改变传统方式,以新型交易手段受贿。
  一是放弃传统的权钱交易模式,采用表面看似合法的民事交易方式实现贿款的转移。如董某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案中,董某与行贿人签订代为炒股的委托理财协议,让行贿人“代为理财”,后董某明知行贿人炒股产生亏损,但仍然让行贿人按照所谓的协议给自己巨额收益。
  二是以打借条借款的方式收受贿赂。此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双方的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债权人”不想要,“债务人”不想还,有借无还,违纪违法行为人妄图以合法合理的“打借条”行为掩盖行贿受贿的真实目的。
  三是高价向有利益关系的人出卖自己的房产。如孔某受贿案中,孔某以高于市场20余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其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之谋利的商人。
  四是从开发商处低价为其亲属购房。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交易型受贿”的规定,采用交易型受贿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但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后,让其亲属或朋友低价购买房屋的受贿形式。如张某受贿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之后,让其妹妹、女儿购买了该公司3套商品房,总价比市场价低341万余元。
  主观方面:隐藏目的,以“不作为”的方式贪污受贿。
  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主动作为,其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积极追求财物的目的。但目前许多职务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以对受贿行为不知情或没有故意受贿为由提出抗辩。他们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行贿人已经给予其家人利益的情况下故意装作不知情,不闻不问,不加以制止,也不予返还,以“被动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还有的受贿人在收受贿赂以后,以要退回而因故未能退回为由进行辩解。也有的当事人在暗中对他人进行帮助,但是从不谈利益,由中间人或其亲朋代为收受贿赂,其主观故意性很难把握。
  当然,更有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采用综合运用上述手段的“组合拳”方式逃避制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就更大。
  查办新型腐败案件法律资源不足的表现
  相对于违纪违法形式的急剧变化,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自1997年《刑法》修订颁布以来,全国人大相继出台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了许多涉及职务犯罪的新罪名,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跟上,大大降低了对此类犯罪查处的可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司法解释对于职务犯罪,尤其是几个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没有关于“推定”的规定。
  推定是根据已经查明的基础事实,结合人们在大量社会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自然法则,来推断某种应证事实,并允许当事人反驳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是严格证明的一种例外和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推定被大量运用,如对贪污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对受贿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都不可能完全由犯罪行为人的口头言辞决定,而需要由查明的事实综合分析、判断得出结论,其中的分析和判断就涉及推定的问题。
  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但事实推定由于其不确定性和权威性问题,往往遇到许多障碍,需要由立法将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对于许多传统方式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推定的前提和条件,成为法律推定。但是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罪名,尤其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就缺乏法律推定的规定,造成了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司法障碍,往往使许多缺乏司法推定经验的司法人员放纵罪犯。
  应对策略
  解决上述难题和困惑,应当认真研究新型腐败案件的证据特点,突破理论瓶颈,加大研究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取得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加强外围取证,以零口供的心态对待案件的查处。
  传统的查案模式重视追求嫌疑人的口供,以口供为证据之王。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口供会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成为不可靠的变量。因此,单纯的口供不能也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而只能作为案件查处的线索。因此,应抛开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紧紧围绕构成要件的各要素查找证据,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特点,从源头开始寻找、收集能够证实嫌疑人违纪违法的主客观方面的一切证据,以无口供同样能够定案的标准来把握案件证据,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审计、技侦多措并举。
  由于贪污贿赂案件一般会有账面显示,因此,犯罪行为人往往以做假账或者销毁凭证的方式掩盖资金流向。但是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手段进行认真审计,总能查出破绽。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系统已经覆盖了人们的生活领域,无论犯罪行为人如何小心谨慎,也会在电子数据方面留下痕迹。因此,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审计力度,提高运用科技的能力,加强电子领域取证工作。
  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认真推究各种行为之间的细微差别,做好“找法”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的差异,如何适用法律和确定罪名,即如何“找法”就成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难点。为了有效应对犯罪行为人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防止其从“法律漏洞”中逃脱,应当认真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仔细分析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可以涉及的罪名,然后围绕各个罪名的本质特征进行认定。总体而言,职务犯罪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这也是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最主要表现。因此,无论犯罪行为人采用“障眼法”还是“隐身术”、采用新交易手段还是隐藏主观故意,办案人员都应紧紧围绕“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这条主线,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逐一分析“找法”,破解其中“权”与“钱”之间的复杂关系,牢牢锁定嫌疑人的违纪违法本质,使得其违纪违法行为在法律的聚光灯下无所遁形。
  正确运用逻辑方法和推定规则确定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上,对犯罪案件进行定性的过程,就是运用归纳推理或演绎推理进行论证的逻辑过程。因此,要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甄别,根据不同证据所反映的信息,运用法律逻辑规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适合的罪名。同时,由于新型腐败案件的各个要件,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要件一般都非常隐蔽,难以确定,因此更需要办案人员熟练运用法律推定或事实推定的规则,对嫌疑人的零碎行为进行系统化总结,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定构成要件,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