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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查办案件工作的若干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4-04-1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了新的部署,对查办腐败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必须深入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改革。
  推进办案理念创新,彰显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
  正确的办案理念,是保证办案方向、体现办案力度和检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适应新的形势,必须推进办案理念转变,变被动为主动,变自身领导为上级领导为主,变重视抓大案为抓大与抓早抓小并重,以高度的办案自觉和办案自信,层层传递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突出主业意识,强化办案职能。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必须强化办案职能,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尽职,办好案件是称职,不会查案是失职,有案不查是渎职”的理念,将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聚焦办案,把办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工作的龙头高昂起来,作为攥紧的拳头击打出去。做到领导精力向办案集结集中,机构设置向办案优先优化,人员力量向办案配多配强,后勤保障向办案倾斜倾力,力求主业做大做强,履职尽责到位。
  突出上级为主,加强办案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是对查办案件的新要求。近年来,少数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因种种原因,查办案件难度较大,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助长了腐败行为。为使查办案件有效推进,必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做到“两为主”、“两报告”。这是科学把握查办案件规律作出的正确决定,有利于树立上级纪委的权威,加强上级纪委对查办案件的统筹安排,加强反腐败的组织协调。
  突出高压态势,加大办案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做到“三抓三不放”,即:抓大不放小,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狠打“老虎”,坚决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震慑力,又勤拍“苍蝇”,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小案,减少腐败滋生的环境;抓早不放养,坚持抓早抓小,克服单纯追求查办大案要案的片面政绩观,发现问题就及时提醒,拍拍肩膀、扯扯袖子,发现小毛病就马上治,不能养痈遗患,防止“苍蝇”坐大养成“老虎”,防止小案养成大案;抓快不放缓,坚持快查快结,发现问题“露头就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查处效率,不断扩大查处覆盖面,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推进办案模式创新,营造惩治腐败的强大气场
  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是办案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提升,是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办案深入的有效载体。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必须在巩固已有成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办案模式,形成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
  由单兵作战向整合资源、模块化办案模式转变。在以往办案方式上,市、县、乡三级纪委习惯于单独查办案件,这对发挥各自办案自主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县级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的设立,需要改变过去力量分散、单兵种办案模式,构建纵向和横向有机结合的模块化办案模式,实现办案资源的优化组合。
  由各自为战向统一指挥、区域化办案模式转变。县级范围内的查办案件,是以党组织和行政管辖为指导原则。县与县之间分别负责查办本级范围内的案件,这样容易形成各自为战,特别是对某一重点领域的问题难以组织统一查处。借鉴检察机关的办案做法,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探索实行由上级纪委统一指挥的区域化办案模式。这种模式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市一级纪委统一指挥,指定甲县办案人员到乙县异地办案,或乙县到丙县异地交叉办案,可以有效克服人为干扰和阻力。二是由上级纪委统一指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将下级纪委查办的大案要案,实行上提一级,统一组织力量办案。三是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领域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由市一级纪委统一指挥,组织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同时查处,发挥集中查处同一类问题的效果。
  由传统手段向善用信息、科技化办案模式转变。随着网络、多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高科技、智能化手段作案越来越多,而现有办案手段局限于传统的查调纸质账目、传统的以供促证,往往赶不上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重视运用信息科技化办案,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是今后亟待加强的工作。在这个方面,特别是要抓紧构建办案信息指挥系统、办案信息管理平台和办案安全监控系统。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惩治腐败的内在活力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做好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用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逐步推进查办案件领导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激发惩治腐败的内在活力。
  改革创新领导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领导新体系。做到三个统一。重大办案决策由上级纪委统一领导。上级纪委根据查办案件形势,作出所管辖区域一个时期办案任务、重点和措施的科学决策部署。重要办案处置权向上级纪委报告统一实施。下级纪委要明确职责,发现本地重要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案件,必须严格程序,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切实加大上级纪委对查办案件的领导、指导和督办力度。办案重要人事权由上级纪委统一领导。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明确其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建立常态化提名和考察机制,为强化忠诚履职,强化向上级纪委负责,从体制上提供了有力保障。
  改革创新协调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的办案协调新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按照《决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检察院、法院和审计等机关和部门参加的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改变目前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各自为战的情况,推动查办重大案件的深入。二是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职能。明确具体职责,重点研究反腐败形势和查办重大案件,有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成果互用的惩治腐败整体效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应体现党的领导、纪委的组织协调地位。三是探索和完善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形势;建立查办重大案件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通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对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组织协调,形成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整体合力。(刘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