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
领导干部外出和请假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报批的有关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和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和请假审批制度,是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必然要求,是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客观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和严格领导干部外出和请假审批工作,从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带头落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作出表率。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无论因公因私、工作日或休息日,离开本市范围的,要按外出报批;工作日期间因私请假,未离开本市的,要按请假报批。
第二章 外出报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县委巡察组组长,各镇街纪(工)委书记,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离开本市的,要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科级干部以及不是科级干部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离开本市的,要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县纪委书记知晓;委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2天以上的,须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第七条 县纪委县监委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离开本市的,分别报委分管领导、县委巡察办主任批准。
第八条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干部外出离开本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报批。
第三章 请假报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工作日请假半天以内的,要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的,要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 县纪委县监委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工作日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须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县纪委书记知晓。
第十一条 县纪委县监委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工作日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领导知晓;2天以内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须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县纪委书记知晓。
第四章 报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都要报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
第十三条 外出和请假报批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不得谎报、瞒报目的地和行程。
第十四条 外出和请假审批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外出审批表或请假审批单,因私请假外出可只填写外出审批表,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基本情况、事由、时间、地点等(见附件)。特别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须报县纪委书记批准或知晓的,要将外出审批表或请假审批单,报县纪委办公室,由县纪委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审批;由县纪委副书记、其他分管领导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的,经批准后,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末送县纪委组织部存档。县纪委监委机关以外干部的外出审批表可通过传真发县纪委办公室。干部因私外出和请假情况,年底由县纪委组织部汇总,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干部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返回后,要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外出,无故脱岗,或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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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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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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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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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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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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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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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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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副书记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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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书记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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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请假审批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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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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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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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
部门、单位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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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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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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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书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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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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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请假审批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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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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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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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
部门、单位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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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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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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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书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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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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