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监察委员会派出镇街监察室
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管理,规范用章程序,维护印章的凭信作用与权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临沂市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监察委员会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的管理、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派出镇街监察室负责人要加强日常用章检查,防范违规用章。
(一)各派出镇街监察室须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即印章管理员。
(二)各派出镇街监察室的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用章时,要随用随拿,用后归位,严禁随意放置。
(三)印章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的,需按要求及时转交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台账。
第四条 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使用办法。
(一)使用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需按审批权限,经派出镇街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实行用章登记制度。用章前,用章经办人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章时间、事宜、用章类别、经办人并报批准人批准。
(三)印章管理员要严格按程序、按权限用章,用章前要检查申请用章手续是否齐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各类文件、文书拒绝用章。
(四)严禁任何人员使用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便条上用章。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带章外出使用。
第五条 派出镇街监察室印章如有遗失,需第一时间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错误用章等导致不良后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