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2001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调研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群机构编制处(政法机构编制处)副处长,拉萨市堆龙德庆区(2015年10月撤县设区)委常务副书记,堆龙德庆区委副书记、区长。
2020年5月,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杜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1月,经西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给予杜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杜江犯受贿罪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5岁参加工作,39岁被提拔为自治区首府正处级干部,最终却沦落为西藏历史上第一个“落马”的在任区长。“我经历了有生以来最漫长、最艰辛、最深刻、最彻底的反思痛悟,深感最后悔的是自己一路走来贪念作祟、执迷不悟,以至害人害己。”杜江悔恨不已。
明鉴未远,覆车如昨。杜江食亲财黑,并在商人老板的热情服务下愈发恃权而骄、不知满足,从收受小恩小惠到索取大额贿赂,杜江都认为天经地义,最终在爱贪小便宜心理与商人老板“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围猎策略相互作用下走上不归路,为领导干部留下深刻警醒。
爱贪小便宜,把老板的长期“投资”当成捡了便宜而沾沾自喜
思想是本,行动是形,本正则形立。党员干部若无法摆正为官从政的价值观,摈弃庸俗的义利观、低俗的金钱观,就会在贪欲面前忘记初心,逾矩越轨。杜江的堕落便源于其价值观的偏差。
杜江凡事爱贪小便宜。他在忏悔书中自我剖析道:“我就是那只不知死活的青蛙,小便宜就是慢性毒药,让我在安逸中不知不觉慢慢死去。”对此,办案人员也深有感触,“杜江最大的特点就是爱贪占,他的违纪违法问题基本由此而生。”
2011年,杜江与拉萨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徐某某结识。杜江工资不高,花钱时总是缩手缩脚,和徐某某认识后,杜江被其为人体贴入微、办事周到的表象蒙蔽,觉得他很值得深交。有徐某某做“钱袋子”,杜江觉得自己赚大了,将其当成“左膀右臂”,并对其有求必应。
然而,徐某某之所以选择对杜江长期“投资”,是因为2005年杜江调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工作,虽然当时他级别不高,但职务影响力很大,任谁都会给点面子。2015年1月,杜江到堆龙德庆区工作后,徐某某的公司业务也随之扩展到当地。通过杜江的“牵线搭桥”,徐某某顺利承包了堆龙德庆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营。此后,他更进一步成为杜江的“大管家”,从安排旅游、借车借钱、请客吃饭,到请保姆、送孩子上学、帮孩子补习、送孩子参加冬令营,再到房屋装修……全方位、全流程的便利服务一应俱全。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徐某某。”杜江一直把这话挂在嘴边。2018年7月,上级某验收组到堆龙德庆区开展相关工作验收,向该区反映了“酒店住宿费用、加班餐费、打印耗材费用超标无法报销”的问题。杜江第一时间就想到徐某某,要求其为自己提供10万元,用于支付超标费用。
“十几年的‘铁杆’情谊,让我对他毫无防备。”出于对徐某某的高度信任,杜江以研究的名义,将215份涉密文件交由徐某某保管,其中4份标注“绝密”、102份标注“机密”、109份标注“秘密”。“正是因为我这种不避嫌的做法,既害了他,也害了自己。”对于徐某某,杜江被查后仍心存歉意。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人腐败堕落,往往是从贪占“小便宜”开始的。杜江为官从政19年,期间先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接受高等教育的他却始终忽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爱占便宜、贪婪无厌的性格,使其在徐某某提供的贴心服务中陷落,在小恩小惠中被“温水煮青蛙”,丧失了基本的底线意识和防备心理,甚至违反保密纪律,将涉密文件私自交于徐某某存留,由量变到质变、由小节到大错,一步步滑入违纪破法的深渊。
恃权愈自私,主政一方后认为他人阿谀奉承、送钱送礼天经地义
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要心存敬畏,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如果把升官等同于发财,恃权而骄,无所顾忌,无异于迷了心窍,最终走向歧途。
2015年,初到堆龙德庆县任县委常务副书记的杜江敢担当、善作为,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中口碑不错,不到两年就被提拔为堆龙德庆区委副书记、区长。然而,在杜江内心深处,始终存在公权私用的意识。随着职务晋升,杜江的私欲愈发贪婪膨胀,心无戒惧。
杜江新官上任,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用权力谋私利。据办案人员介绍,杜江的办公室总面积达77.86平方米,是国家有关县区正职干部办公用房标准的2倍以上;每次到外地出差或休假,他都会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为了偿还银行个人循环贷款,还向3名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共计200万元。
“随着职务升迁,我更加自命不凡,特别是在我升任堆龙德庆区区长,主政一方后,更多的老板围了上来,大家的阿谀奉承、送钱送礼,让我飘飘然,觉得他们这样对我是天经地义的事。”杜江忏悔道。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至2019年,杜江通过多种方式收受徐某某、姚某及刘某等人现金、房产、车辆、虫草、高档衣服等折合人民币563.11万元。
从少数老板提供服务,到主政一方后更多老板前呼后拥,杜江的贪占心理得到极大满足,特权思想不断滋生,并将其享受的特权“惠及”家人。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杜江要求西藏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为其无偿提供一辆越野车,并安排单位驾驶员尼某使用该车每天接送其大女儿上学。2017年2月,杜江及其家属接受魏某某邀请赴三亚旅游,并让魏某某支付其一家在三亚期间食宿、门票及返航机票费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西藏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杜某某按照杜江要求与杜江三妹杜某合作苗木生意,通过杜某购入价值90万元的苗木,杜某从中获利颇丰。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手握公权之人,要公私分明,存公道之心,行公正之事。职位高了,权力大了,更要时时自省,静察己过,及时清除思想的浅薄、自私、浮躁、自满之气。杜江公私不分,恃权妄为,索取好处,漠视党纪国法,最终咎由自取。
蛮横无畏惧,组织饭局企图阻止他人揭发自己
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是杜江近年来为官做事的真实写照。据有关干部回忆,杜江对下属非常苛刻,稍有差错,就会遭到其呵斥、怒骂。同时,其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从不听取他人意见,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017年8月,堆龙德庆区环保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西藏某沥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自增设暗管向绿化带排污、厂区有较重沥青味等问题,遂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并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电箱进行查封。数日后,该公司总经理魏某通过各方请托找到杜江,在该公司未停业、未整改、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杜江直接责令该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电箱解封并允许生产,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敢怒不敢言。
在推进“车改”工作中,其未经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擅自安排堆龙德庆区国资委对该区190台公务用车进行评估,其中包括不应纳入“车改”范围的116辆老旧车、特种作业车、办案业务车,由此多支出评估费23.2万元。2017年至2019年,堆龙德庆区政府在支付的公车租赁费已包含维修费和保险费的情况下,因杜江审核把关敷衍了事,使该区政府重复支付维修费和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08.93万元,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正是因为我一意孤行、自以为是,听不进别人的意见甚至罔顾法纪,才酿成今天的苦果。我对不起党和组织的信任,也无颜面对人民群众。”杜江非常懊悔。
杜江纪律意识、底线意识淡薄。为规避组织调查,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连续4年虚报房租收益,意图掩盖其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事实。
杜江违反政治纪律,阻止他人揭发检举,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较为典型。2019年1月,杜江得知自己被举报,于是找到区委援藏常务副书记张某,当面质问是否是其背后指使。张某对此否认后,杜江便“借坡下驴”,要求张某组织饭局居中协调,阻止他猜测的人检举揭发。2019年5月至6月,杜江得知自己被组织核查后,先后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补写虚假收条等手段,掩盖其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贿赂、无偿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等事实。
随着审查调查工作的深入,杜江的违纪违法事实逐一浮出水面。直至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夕,杜江方如大梦初醒,他对办案人员忏悔道:“我的前半生真是白活了,老是振振有词以为都是别人的错,经过此事,方才通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的道理。”杜江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面对组织的反复提醒和警示,仍不知悔改、执迷不悟,最终自食恶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杜江一案也警醒党员干部,知足常足,终身不辱,切勿耍小聪明、贪小便宜,切勿只看到香饵,而看不到背后的鱼钩,同时,商人老板处心积虑交朋友背后,无非是看中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面对超乎寻常的热情恭维、鞍前马后,不妨多问几个为什么,守白辨黑,增强抵腐定力。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杜江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杜江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大额钱款用于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谋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免费接送服务;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群众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在农牧民集中安置项目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干预插手环境执法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公车改革中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私自留存涉密资料。杜江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杜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在承揽项目、安排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价值563.1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2020年11月,经西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杜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1月7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杜江犯受贿罪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